医保政策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明白纸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我市出台了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1.退休人员及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正常享受住院待遇的,可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与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同时享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3.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门诊就医,执行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待遇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其他统筹区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执行我市三级医疗机构待遇政策。
二、不享受待遇情形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在享受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7.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我院待遇支付标准
我院起付标准8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线内费用累计计算,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提示
参保职工在我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凭社保卡在门诊楼一楼门诊收款处即时结算,并告知收款人员职工门诊统筹身份。